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高等学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分类评价,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职称倾向,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评审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实现教育强市战略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公立及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职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2.明确岗位类型。综合考虑我市中小学现有岗位类型、教育教学规律和国家有关要求,一般设有专任教师、思政课教师、德育教师、教科研员和电教员等四种岗位类型。
3.明确层级和名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中小学教师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广大教师做“四有”好教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规范》(津教政〔2019〕23号),对违反政治规矩和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实行“零容忍”,不得申报职称。
2.实行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参评人员范围和工作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专任教师、思政课教师、德育教师、教科研员和电教员等岗位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落实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专任教师、德育教师、教科研员和电教员要切实发挥学科育人功能,将思想政治元素有机融入课程设计和教育教学全过程。思政课教师要落实市教育两委关于思政课教师实践锻炼、教学评价排名等队伍建设要求。
3.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书育人效果和业绩贡献导向。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重视家校共育,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贯彻国家“双减”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课堂教学和课后服务质量,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落实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职称要求。按照学历资历、教育业绩、教学业绩、教育教学研究、示范引领和影响力等条件构建教师评审标准体系,丰富业绩条件选项,实现分类可选,并联可替代。淡化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量化和硬性指标要求。除有特殊要求岗位和相关专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4.实行市级标准、区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教委在不低于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可按相关规定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区副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按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员级、助理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一般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在业内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其中,正高级评审探索采取面试答辩、履历分析等方式,副高级、中级评审探索采取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或说课答辩、随机听课考察等方式。
2.明确评审机构。市教委是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相关部门。向各区下放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由各区教育局负责组建本区中小学副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各区教育局。探索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社会化人才评价。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程序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3.向优秀人才和乡村教师倾斜。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教育教学业绩特别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显著、教学研究成果丰富的教师,在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限制。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重点考察其在一线的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理论成果要求,支持涉农区的人社和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乡村校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具体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中小学教师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对正高级教师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村学校教师的高级岗位实行本区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思政课教师高级岗位占比要比学校平均高级岗位占比高10%以上;要健全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中小学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2.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中小学教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中小学教师发展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3.落实京津冀职称互认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中小学教师各层级职称证书,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注重吸纳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教研员、德育工作者、中小学校长、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者等教育教学专家,探索引进京冀评审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区人社和教育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中小学教师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具体组织实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务求实效。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充分激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热情和创新活力。要认真总结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经验,突出本地区教师队伍特点,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中小学教师、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
本意见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教委
2021年11月11日